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格整治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近期,舟山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组织开展了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检查,并对以下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警示:



普陀区

违法对象

江西美城超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14日,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投·明越湾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为,江西美城超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作为管理单位未及时予以制止。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江西美城超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嵊泗县
违法对象

徐某某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8日,徐某某在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嵊山镇交通路5-13号枸杞景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岱山县

违法对象

岱山县昌隆玩具厂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7日,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东沙镇司基村兴东大道130号的岱山县昌隆玩具厂进行检查时,发现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为,岱山县昌隆玩具厂作为管理单位未及时予以制止。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岱山县昌隆玩具厂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普朱功能区

违法对象

朱某某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9日,朱某某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的皓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新城管委会

违法对象

王某某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7日,王某某在浙江省舟山市长峙岛棕榈船舶厂房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消 防 提 醒

电动自行车的使用

与我们息息相关

一旦因违充违停引发火灾

将带来巨大危害

请各企业、居民朋友

自觉遵守电动车充停规定

共同守护平安和谐美好家园

来源:舟山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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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严查!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