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不到一个月就“闪婚”

婚后十天便分居——

当这段仓促的婚姻走向终点

彩礼与嫁妆如何“算账”?


讲述人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六横法庭庭长童憬

案件起源


2024年初,我办理了一起案件。女子余某被父母催婚,后和男子陈某相亲认识,不到一个月就结婚。然而,结婚10天不到,余某便分居回到娘家,并将丈夫告到法院。


“既然无法撤销婚姻,那我就起诉离婚吧。”余某第二次起诉离婚,由我接手。


余某提出离婚后,男方反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40万余元。

争议焦点


审理过程中,男女双方最大争议点在于彩礼和嫁妆。我是外省人,来六横岛已经四年,但对传统习俗还不太了解。为了弄明白彩礼的名目,我费了不少功夫。


在余某离婚案中,彩礼约有十多种:定亲礼,男方给女方的见面礼;订婚礼,双方父母见面赠送的红包;请期费,携男女生辰八字择定婚期;改口费,女方端茶给男方亲属的红包;还有一种礼金,用方言讲是“长噶银子”,我请教了很多人才明白,是男方给女方用于感谢轿夫的礼金。另外,还有金银首饰费、订婚支付烟酒糖费、拍婚纱照费、婚庆费等等。


算完男方的开支,还得算女方的嫁妆礼物。我打开账单一看,红雨伞、子孙桶、龙凤剪刀、子孙尺等多达50余件。

判决结果


花了整整10天,我才算完这笔彩礼嫁妆账。虽然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但许多彩礼是以现金红包的形式赠与的,这在认定上存在一定难点。比如,陈某对定亲彩礼、见面礼、改口费、“长噶银子”等4笔共约20万元费用,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由于婚姻事实已经成立但结婚时间较短,彩礼数额全部返还不适宜。最终,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舟山本地婚俗习惯,扣除余某的嫁妆部分,酌定余某应当按50%返还给陈某。

法官提醒


在我审理的不少离婚案件中,经常存在一方说给了彩礼红包、另一方说没收过的情形,但都缺乏证据,法院无法判决返还。因此,夫妻情侣之间,一旦涉及数额较大的钱款往来,最好在转账等时备注钱款的性质,保留必要的凭证。这不是算计,而是对两家财产的尊重,也是对这场婚姻最基本的诚意。

来源:普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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